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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02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2012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7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7月20日因交通肇事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赣A*****小型轿车,车上搭乘万某某、姜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五人,被告人杨某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昌县向塘镇银河西路教办小区门口路段时,冲向道路东侧人行道上,碰撞行人龚某某,撞断护栏坠入总干渠河中,造成赣 A*****小型轿车车上乘员黄某某和行人龚某某死亡、车上人员万某某受伤,车辆及总干渠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被120救护车送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杨某某逃离南昌县人民医院,于次日 11时37分许到南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向塘中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万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等;

6.​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二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具有自首、部分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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