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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54********汉族初中文化,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袁某甲的近亲属袁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9时1分许,驾驶电动环卫车在海门市三德线19KM+800M、常乐镇祖新路路口由东向西左转弯向南行驶时,因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袁某甲驾驶苏F4****二轮摩托车沿三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时发生碰撞,致袁某甲倒地向西南方向滑出,与倪某某驾驶的苏F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三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时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袁某甲大失血死亡。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等候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海门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力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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