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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广陵区**********室,现住址为扬州市广陵区******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K7****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子江北路东方百合园小区东门附近路段,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乙、唐某某夫妇发生碰撞,致两名被害人受伤,后均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及吸毒检测人员执法资格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交通事故视听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宁翠翠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其他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交通肇事现场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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