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小学对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JG****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县大有镇开发区国家电网门前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21万元,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拍摄的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苏JG****号轿车的物证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军
检察官助理:孙利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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