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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幢**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F8****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开发区新开北路世茂公元小区西门附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做到停车让行,致所驾车前左部碰撞站在人行横道内准备由东向西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8日死亡。在该事故中,被告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让他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城东派出所公安局崇川分局**派出所出具的的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提取的南通市开发区车仁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门前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煜

检察官助理:曹旋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及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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