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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家住金寨县**街道**组,现暂住永康市**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驾驶皖NY****小型轿车由永康市古山镇前坑村驶往**村方向。18时58分,当车行经古龙大道姚岭山村附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上路边正常行走的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赔偿未能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病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接警单详情;

2.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吸检测单、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死因鉴定书、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

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车时未随时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造成一人被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肇事后自首,且能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志元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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