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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村委**村,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3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汉唐牌四轮电动汽车载着刘某某沿新蔡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因二人在上车前以及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争吵和打架,致使被告人杨某某心情糟糕准备拐弯后停车和刘某某争论,在行驶至健康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公路处右转弯时,被告人杨某某错把油门当刹车拐弯过猛,随即猛打方向向右拐导致所驾驶车辆撞破护栏后将步行的赵某甲撞倒,致赵某甲受伤,护栏及四轮电动汽车受损,赵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F36号、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新)公(物证)鉴(法医)[2020]041号;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丹丹

检察官助理:王立云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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