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某,男性,殁年29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下午,李某某驾驶的川AY****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正公路辅道由剑南大道方向往黄龙大道方向行驶。15时25分许,李某某驾驶川AY****号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正公路距黄龙大道路口约300米辅道路段时,遇巡查执勤民警示意,李某某驾驶川AY****号车向右变更车道,川AY****号车与右后方相邻车道内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川A****9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杨某某驾驶的川A****9号车的左侧与李某某所驾车右侧发生碰撞,川A****9号车右侧前部与川A****警轿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随后川A****9号车前部右侧再与站立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执勤辅警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以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3日17:21时许,张某某经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川A****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货厢内装载有泥土, 经对该货车称重:该车事发时货物与车辆总质量为57640kg,车辆核定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500kg,事发时该车实际超载32640kg(+261.1%)。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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