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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望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8时1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怀宁县小市镇小市窑厂出发回石牌镇,沿沪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56KM+200M附近路段,因和对向车辆会车造成视线受阻,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甲摔落至道路北侧机动车道,被由东向西的陈某某驾驶的赣G*****号中型自卸货车避让不及而碾压,致丁某甲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经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朋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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