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速驾驶粤H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英才路行驶时,与对向黄某甲搭载黎某某超速驾驶的粤E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杨某某、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7月29日,杨某某经传唤前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 李 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车辆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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