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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籍贯:山西省怀某市,现住:怀某市棚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9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20时37分,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晋F****4比亚迪轿车沿怀某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与被害人管某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驾车逃逸。经怀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19年6月20日20时37分,在怀某市皮革城东,一辆晋F****4比亚迪轿车与一辆三轮农用车发生碰撞,肇事车辆逃逸。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乙、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20日20时37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晋F****4比亚迪轿车在怀某*****肇事逃逸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在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驾驶资格,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怀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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