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8时5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18省道莱州市文峰街道路口,与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行走的李某某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李某某伤,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31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1月12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班某某、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军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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