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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6********,回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8时1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孙耿街道办事处堤口村南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代官屯村时,与前方顺行的行人周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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