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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庄**村**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曹某庄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集镇中学门口时,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与停靠在路边的胡某某驾驶的鲁******号(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杨某某本人受伤,乘员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胡某某、张某某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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