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豫*****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德商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322千米+260米处时,因临危采取避险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左侧,将前方同方向左转弯由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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