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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汶上县人,住汶上县**镇**村**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2时19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嘉某某大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僧堂镇程庄村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程某某发生碰撞,致使程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程某乙颅脑损伤较重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后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嘉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5.现场勘查、车辆检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文

检察官助理:徐西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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