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222302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村**社,现住福建省将乐县********。2019年1月12日因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被将乐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本院批准由将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8时11分,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GF30***号牌二轮摩托车自福建省将乐县水南喇叭口往城关方向行驶至三华大道县总医院门口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宋某某, 杨某某驾驶摩托车逃逸。被害人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1时许在将乐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杨某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颖

代理检察员:刘  英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