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云州区,现住云州区**街**巷**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B9****/BG***挂号重型牵引半挂货车,沿112国道由南向北行至宣化区深井镇中国京油加油站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裴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裴某某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宣化交警二大队认定:在此事故中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裴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裴某某系生前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致重度复合性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被告人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令军
检察官助理:赵 楠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