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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挖机学徒,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3时33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5号小型轿车沿花山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转至前园路黄口桥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叶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在交警初期调查过程中为逃避处罚,未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事故发生经过,授意朋友汪某甲为其顶替,后汪某甲承认杨某某为肇事者,杨某某亦承认自己为肇事者,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及全身多发损伤死亡。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王某某、汪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办案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凌云

检察官助理:查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休宁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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