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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Z38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3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2km+500m濉溪县双堆集镇后张庄路段时,车辆跑偏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载乘陶某某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陶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并预谋让其哥哥杨某乙冒充驾驶员顶替,后被公安机关识破。经抽血检测杨某甲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陶某某的死亡原因均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陶某某无责任。2020年12月8日杨某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胜

检察官助理:张兵义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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