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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凤阳县**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路口西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潘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碰,造成潘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潘某甲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曼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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