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E*****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威县**路与***大街交叉口处与被害人杨双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载(被害人尹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均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于2016年11月12日去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经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炯琛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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