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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县人民检察院

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未检刑诉〔2016〕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某某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7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E*****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威县**路与***大街交叉口处与被害人杨双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乘载(被害人尹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均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于2016年11月12日去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经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炯琛

2016年12月20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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