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苍溪县**厂临聘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HCW***号小型轿车搭乘一名乘客在苍溪县国道212线907KM+500M处撞上同向步行的徐某甲(女,本案被害人,殁年56岁)和张某甲(男,本案被害人)驾驶的残疾人电动轮椅车,致徐某甲、张某甲受伤,徐某甲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5月15日死亡。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甲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5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取保侯审决定书、病历资料、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乙、邓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讯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后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配合交通警察处理,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强
检察官助理:梁 颖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在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78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补充证据材料共15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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