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住汉源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LJ****号轻型栏板货车搭乘潘某某沿汉源县富林镇碧源路从春风路方向往广场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汉源县富林镇碧源路112号至122号外侧路段处碰撞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路边停放的川TL****号微型轿车、川TT****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川LJ****号轻型栏板货车、川TL****微型轿车、川TT****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经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6月24日,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1208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桂梅
检察官助理:王韬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3507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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