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77********,羌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凌晨2时3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渝A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德阳市区嘉陵江西路由西至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嘉陵江西路岷山路交汇处时,与沿岷山路由北至南方向行驶的由当事人叶某某驾驶的川FV****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渝A9****重型半挂牵引车侧翻在道路右侧,运输的货物翻出,冲击路口东南角烧烤铺子及人行道红绿灯,造成当事人叶某某受伤、烧烤铺子小工何某甲、何某乙受轻微伤、渝A9****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刘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烧烤铺子及人行道红绿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杨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当事人叶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14日死亡,经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死因符合严重颅脑外伤(特重型颅脑损伤、弥散性轴索损伤、多发性脑挫裂伤、脑疝等)及其系列并发症所致呼吸循环衰竭,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有因果关系。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驾驶的牵引车及半挂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大于62km/h、小于67km/h。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违规驶入禁行区、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行至事发地点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疏于观察、遇危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原因,杨某某应当承当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驾驶人员信息,涉案车辆信息,叶某某住院病情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杨某乙、邓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机动车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世鹏
2021年3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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