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务农,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X9****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邹某某从四川省岳池县城沿岳武路(省道206线)往四川省武胜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乔家镇廖坝村18组公交站路段时,碰撞行人熊某某后车辆倒地,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邹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后,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将杨某某、邹某某送往岳池县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5月11日,杨某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邹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熊某某)的近亲属李某某、熊某某的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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