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200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其牌号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肖某某(未成年人)沿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行驶至古蔺镇“一品上城”小区路段处时,与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侦查人员处置。

侦查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区,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2mg/100ml。

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未成年人)负次要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罗某某的腹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9份;

5.被害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81484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