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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时许,杨某某驾驶川Z*****号小车从仁某某**镇**村出发沿G213线住仁某某城方向行驶,车行驶到G213线2372KM800M处时,杨某某因疏忽大意、观察不足,导致该车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唐某某撞倒,造成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及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君良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仁某某**镇**村*组;电话:1820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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