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浙JM****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苑北侧道路自南往东右转弯时碰撞碾压路人张某甲,致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在现场投案。2019年12月16日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重度损伤死亡。2019年12月31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凭证、接警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和查询信息、保险单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王惠招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1315763****)。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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