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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号为京******)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太平西二路与次渠嘉园东里3区南侧路交叉口由东向北转弯时,未确保安全,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甲(后乘王某乙)撞倒,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及称重说明、死亡证明、心电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检测报告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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