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4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6****),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门口处附近时,将同向步行的张某某(男,44岁)撞倒,造成张某某脑挫裂伤合并脑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凹陷性骨折等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本次损伤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自动投案。现被告人杨某某已支付张某某医疗费133741.75元人民币,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情况说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兰某某、邢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证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吉鹏
2018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6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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