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1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怀孕,于2020年8月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 2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修武县青龙大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于非机动车道内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于该车道的庞某某相撞,造成庞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庞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让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属性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方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银丽
检察官助理:余 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9页、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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