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5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隆阳区杨官路由西向东行驶,20时18分行驶至杨官路与青西路交叉口处右转时,与由张某某驾驶、沿杨官路由西向东直行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系胸膜部受钝性外力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于2020年06月05日20时22分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云
检察官助理:杨春会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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