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0********,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庄**组**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二轮电动车沿瑞丽西至弄岛二级公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瑞丽市麻科小学路段时,与沿该公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886****。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民事判决书2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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