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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3********,回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镇**村委会**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4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货物由**市前往**州**县。11日凌晨0时许,车辆沿**公路行驶至**县城**路段时,杨某某发现车辆前方道路上有行人,采取紧急制动避让不及,所驾车辆撞上行人王某甲并继续碾压、拖擦,致王某甲现场死亡。随后,杨某某下车将王某甲拖至道路南侧的波形金属护栏下,然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3日0时10分,民警在云南省**市**县**站将杨某某抓获。经对王某甲尸体进行检验,确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毁损伤、左侧股动脉破裂致急性死亡。经石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交通事故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李某某、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辨认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1)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2)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3)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4)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1)云******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2)**县美食城路段路面监控视频;7.其他证据:(1)查获经过;(2)协议书、谅解书;(3)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8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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