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川******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06二级公路往巧家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巧某某**镇**村**社路段时,撞到在路上往载货三轮摩托车里装草料的文某某,造成文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收条,交通警察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2.证人文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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