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6********,白族,专科文化程度,兰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管员,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地兰坪县城区**路**小区**号,现住兰坪县**路**房**期**单元**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30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坪县城区金江路由北向南行驶。22时50分许,当车行金江路与沧江路交叉口900米(下行)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和某某驾驶的云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云Q*****号车乘客江某某、胡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胡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云Q*****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路故监控视频测算范围时的速度约为82km/h;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65mg/100ml。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案发后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3.证言证人:证人高某某、熊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交通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超速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平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7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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