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2001********,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诸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大道四叉路口东300米路段时,与同行行驶的齐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侧发生碰撞,致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齐某某及时送医抢救,但有未保护现场、弃车逃逸情节。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薛某某、孙某某、陆某某、昝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如调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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