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A*****小型汽车沿上蔡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侧附近,与相对方向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及电动车乘车人王某乙受伤,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13日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乙、彭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豪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