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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A*****小型汽车沿上蔡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侧附近,与相对方向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及电动车乘车人王某乙受伤,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13日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乙、彭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豪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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