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西****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秦皇岛市海港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市门前路段时,将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甲撞倒,同日,被害人李某甲在秦皇岛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证明,调查报告和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公证书,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尸检报告书,车速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导致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1月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