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西**段**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秦皇岛市海港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市门前路段时,将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甲撞倒,同日,被害人李某甲在秦皇岛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证明,调查报告和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公证书,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书,尸检报告书,车速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并导致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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