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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小区**号楼**,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L****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山中路田家镇速8酒店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过路的行人刘某某、李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李某某受伤,刘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监控录像;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院门诊病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车中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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