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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4日08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湘******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由桃园路口往江麓广场方向行驶,至**路**路的交叉路口遇绿灯放行右转弯时,与同向在其右侧直行由唐某甲无证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唐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遇绿灯放行时右拐弯妨碍了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唐某甲忽视交通安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唐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留置现场等候调查,并在现场被传唤到案。事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唐某乙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协议赔偿101.8万元,被害人家属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赔偿款20万元,被害人唐某乙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九久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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