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2********,土家族,小学肄业,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0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浙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前章北街由北往南行驶至前章北街70号地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许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杨某某下车查看准备施救时因操作不当又将许某某拖行,造成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弃车逃逸。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脏腔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方25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已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案有常住人口信息、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会会议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无证驾车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