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汨罗市**镇**社区居委会***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4日由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湘F*****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市罗江镇石仑山村前路段时,将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死亡。经事故研究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原地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3日,在汨罗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杨某某与张某甲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杨某某自愿赔偿张某甲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费用2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F*****号车GPS数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岳民声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69号;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许某甲、孙某甲的证言;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在原地等候交警到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白露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4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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