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路**巷**号,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栋**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出发往江西省寻某某罗珊乡方向行驶,同日20时20分许,途经206国道2102KM+570M江西省寻某某吉潭镇**村路段时,与行走在国道上的被害人罗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罗某丙经送寻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3日晚死亡。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车辆所有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身份证明、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3.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谢某某、房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注意避让道路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贵和苑A5栋**01。联系电话1382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一份

4.量刑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