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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镇。2018年9月21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指定于岚县防疫医学隔离留观点监视居住;10月30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晋J3985X、晋JH668挂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县土峪村路段时,与李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郭**死亡,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了重大道路安全事故。2020年10月14日,经鉴定,郭红艳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21日,岚县交警大队出具第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驾驶人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段荣荣、李秀全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李敏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亮珍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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