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经济开发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Q*9**5小型轿车,沿兰陵县经济开发区晒钱埠奔长桥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晒钱埠村北合胜种植合作社南100米时,将驾驶二轮电动车(临沂0433***)由南向北行驶的朱某某撞倒,造成朱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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