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河南 **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县**乡**村**街**号,无前科。因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2019年9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7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吴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好清线(好井至清峪北)安阳县都里乡李珍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程龙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杨某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醉酒驾驶。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吴某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肋骨骨折9处属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伤情好转后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4月21日经安阳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5、到案情况说明;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二0二0年六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