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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诚*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12月2日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6时4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黑A2****号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沿哈尔滨市双城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前东49米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白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白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由现场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徐刚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事故认定书、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车辆性能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杨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彩静

2020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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