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乡,现住河南省河南省临颍县**乡**村**号。2020年07月2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020年07月23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38分许,杨某某驾驶豫L*****轻型厢式货车自东向西行驶至**高速**处,尾随撞击在马某某驾驶的豫P*****轻型厢式货车左后尾部,将豫P*****轻型厢式货车撞入边沟后豫L*****轻型厢式货车侧翻在高速公路路面上,造成豫P*****7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马某某死亡,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
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丽、于磊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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